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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31号罪犯杨强(化名徐艇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东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