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非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谢建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非执字第102号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被申请人谢建波,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龚家坪镇。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谢建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13年11月19日谢建波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在大坪铺村7组(窑土岭)利用机械挖土平地建房,经现场测量,谢建波实际占地面积为1400㎡,其中建设用地900㎡、未利用地500㎡。谢建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为非法占地行为。2014年4月14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向谢建波送达了祁国土资罚告字(2014)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祁国土资罚听告字(2014)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谢建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4年4月18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谢建波作出了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谢建波退回非法占用的1400㎡的集体土地给大坪铺村7组;2、责令谢建波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原状;3、对谢建波非法占地1400㎡的行为处以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000元。同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谢建波。谢建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7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谢建波送达了祁国土资催告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谢建波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谢建波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字(2014)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