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35号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永哲,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凤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3月28日,被告与原告下属分支机构廊坊分公司签订《廊和坊时尚展览中心消防工程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下属分支机构承包被告廊和坊时尚展览中心的消防工程,合同价款28万元。协议履行中,双方又签订洽商记录,结算价为4.5万元。之后,双方再签订补偿协议,工程范围增加,合同价款增加2万元。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944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愿意调解解决本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调解解决此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91000元;此款分别于2015年7月9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5年11月9日前给付41000元。二、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始协助配合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廊和坊时尚展览中心消防工程》的消防验收手续,包括提交工程验收的全部材料。如果因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原因无法完成验收,则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支付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1000元;如果因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无法完成验收,则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需按照第一项内容完全履行。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验过程中需全程配合协助。因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因导致2015年11月9日前未验收,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仍应对以后的验收工作予以配合。三、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就此解决,互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025元由原告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