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大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大鹏,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60食堂。负责人春艳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司玉松,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上诉人徐大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航天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6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大鹏,被上诉人工行航天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司玉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大鹏在一审中起诉称:徐大鹏系工行航天支行储户,2011年7月28日在工行航天支行处有7万元两年定期存款,存单户名徐大鹏,存折账号×××。2013年7月28日存款到期,徐大鹏到工行航天支行处办理转存,由于银行内办理业务储户很多,就到咨询台对定期存款转存之事进行询问,说明其7万元存款已到期,还要继续存定期两年,但是转存期是0,是否必须取出后才能继续存定期两年。工行航天支行负责接待的年轻女业务员看了徐大鹏的存折,回答徐大鹏,不用将款取出,定期存款会自动转存,只要继续存满两年,仍然按照两年定期计算利息。徐大鹏怕接待人员没看清楚,再次特意说明其7万元存款转存期是0,工行航天支行负责接待的年轻女业务员再次肯定回答,没关系,照样按两年定期计算利息。徐大鹏认为她是银行的专业人员,应当相信,于是没有办理其他手续就放心回家。2015年1月23日,徐大鹏到工行航天支行办理另一笔取款,工行航天支行营业员告诉徐大鹏涉案7万元定期存款已经过期,按照活期存款计算利息,而不是定期存款利息。徐大鹏不解,找到工行航天支行负责人询问,该负责人回答,可能是实习生解释的,该负责人说自己一个人做不了主,让徐大鹏再找店长面谈。店长说,不可能有这些事,她们不会出这些错,不能自动转存,只能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由于工行航天支行业务人员的错误回答,使徐大鹏信以为真,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没有办理转存,致使徐大鹏的利息损失4000元,工行航天支行应当对自己工作人员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徐大鹏损失予以补救,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徐大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行航天支行支付徐大鹏存款利息损失4000元,诉讼费用由工行航天支行承担。工行航天支行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徐大鹏的诉讼请求。1、根据徐大鹏签字确认的个人业务凭单,约定的是在定期存款到期后不转存,此后按照活期计算利息符合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约定;2、徐大鹏的事实理由没有证据证明,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徐大鹏在工行航天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内办理了一笔7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储种为定期一本通,存期24个月,到期不自动约转。该笔存款到期后,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徐大鹏于2015年1月23日将该笔存款取走。一审庭审中,徐大鹏称,2013年该笔存款到期后,其前往工行航天支行办理续存业务,因人员较多,其询问柜台外的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知该笔存款可以自动转存为两年定期,无须另行办理续存,徐大鹏因此未再办理续存业务。2015年1月23日,徐大鹏在工行航天支行办理其他业务时,被该行工作人员告知该笔存款到期,现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徐大鹏诉至本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徐大鹏与工行航天支行签订的个人业务凭证填单的记载,本案涉及的7万元两年期固定存款“存期24个月,到期不自动约转”,故工行航天支行在该笔存款到期后将其自动转为活期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做法,符合双方约定。现徐大鹏虽主张工行航天支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在该笔存款期满后无须另行办理续存手续即可以自动转存为两年定期这一事实,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徐大鹏要求工行航天支行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大鹏的诉讼请求。徐大鹏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以徐大鹏未能举证证明工行航天支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情况为由,判决驳回徐大鹏的诉讼请求,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银行是强势群体,熟知法律规定,银行有监控录像,可以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百姓是弱势群体,很多知识不懂,只能靠到银行工作台进行咨询,银行应当出示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登记手续,本案举证责任应当由工行航天支行承担,一审法院把举证责任强加在徐大鹏身上,没有道理,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工行航天支行的咨询人员应当是业务熟练的人员,不应当让实习生答复咨询。徐大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由工行航天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工行航天支行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徐大鹏提供的工商银行存折,工行航天支行提供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业务凭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徐大鹏填写的个人业务凭证填单,本案涉及的7万元存款“存期24个月,到期不自动约转”。徐大鹏上诉称工行航天支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在该笔存款期满后无须另行办理续存手续即可以自动转存为两年定期,徐大鹏应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现徐大鹏未能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工行航天支行在该笔存款到期后将其自动转为活期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徐大鹏关于工行航天支行应支付其存款利息损失4000元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大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大鹏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艺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