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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保民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高玉成与殷俊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成,殷俊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保民字第295号申请人:高玉成,男,1945年5月7日生。被申请人:殷俊庆,男,1982年4月22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俊庆的鲁PA69**号重型半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高小路的豫EB9C**号小型轿车,和赵玉泉所有的豫EYQ8**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现被申请人殷俊庆提供反担保金10000元要求变更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殷俊庆的鲁PA69**号重型半牵引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