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李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魏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李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尤跃,睢宁县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农民。原告魏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宝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梓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