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李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魏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李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尤跃,睢宁县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农民。原告魏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宝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梓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