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石宝杰与被苗传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杰,苗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石宝杰。被执行人苗传龙。申请执行人石宝杰与被执行人苗传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靖民调字(2015)07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宝杰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苗传龙给付欠款11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苗传龙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部有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苗传龙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部,职工账号内的11万元并划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