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忠文与张忠文、程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忠文,程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85号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1958号。法定代表人:荣学堂,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文。被告:程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文、程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5元,因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唐 超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苓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