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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庞铁柱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铁柱,陈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25号原告:庞铁���,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6日。被告:陈国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铁柱诉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铁柱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铁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