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庞铁柱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铁柱,陈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25号原告:庞铁���,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6日。被告:陈国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铁柱诉被告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铁柱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铁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