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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行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锦屏县三江镇龙啦村一组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屏县三江镇龙啦村一组,锦屏县三江镇龙啦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东行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锦屏县三江镇龙啦村一组。负责人吴育坤,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锦屏县三江镇龙啦村二组。负责人林顺模,该组组长。上诉人锦屏县三江镇龙啦村一组、二组不服锦屏县人民法院(2015)锦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锦屏县三江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13日作出的镇府调处字(1997)16号处理决定,是对于上诉人与平炭组、铜锣组因“南翁溪”林地权属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所诉锦屏县人民政府的答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和 斌审判员 欧   琳审判员 冉 定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欧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