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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以已和被告王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5年7月7日在上清镇民政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荣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