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729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以已和被告王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5年7月7日在上清镇民政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荣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