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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561号原告:许某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