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喜国与杨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喜国,杨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韩喜国,男,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被执行人杨金旺,男,1976年8月3日生,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喜国与被执行人杨金旺交通事故仲裁裁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查询,发现其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金旺的银行存款4443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