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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延安里7-3-201号,现经营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55号。法定代表人孙永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广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法定代表人匡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天津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上诉人天津科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代理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毛 涵速 录 员  元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