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鲍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鲍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鲍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人民陪审员 任玉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