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刘洪有、刘洪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刘洪有,刘洪源,覃家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地址:蒙山县蒙山镇西街195号。代表人沈荣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洪有,农民。被执行人刘洪源,农民。被执行人覃家益(覃家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洪有、刘洪源、覃家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洪有、刘洪源、覃家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洪有、刘洪源、覃家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审 判 员 姚福光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