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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陆建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陆建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飞凤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54914-3。法定代表人顾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一松,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建明。上诉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建明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太仓欧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