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呼毕斯哈拉图诉被告乌东花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毕斯哈拉图,巴图孟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605-1号原告呼毕斯哈拉图,男,蒙古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牧民。被告巴图孟克,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毕斯哈拉图诉被告乌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毕斯哈拉图于2015年7日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巴图孟克自己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海昌名仕华庭小区8号楼2单元402室予以查封,案外人额定庆克利自己名下的(蒙KKF3**)小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巴图孟克自己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镇尼镇海昌名仕华庭小区8号楼2单元402室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案外人的额定庆克利名下的(蒙KKF3**)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海日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