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新化县信用社与张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某高,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琅塘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刘某某,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系被告张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