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529号罪犯陈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陈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8月01日以(2005)晋中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04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本院以(2009)长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7月26日,本院以(2012)长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一级宽管,受表扬6次,余14.9分。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且系主犯,故对该犯减刑予以从严,从严后刑期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茵虹审判员 王旭辉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