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洪飞与栾凤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飞,栾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飞。被执行人:栾凤芝。申请执行人王洪飞与被执行人栾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栾凤芝给付部分执行款,对下欠款部分作出计划,该案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6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