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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建国与万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国,万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15-5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国。被执行人万启学。本院在执行肖建国与万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启学未自动履行生效的(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万启学的工资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顺        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黄树国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