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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林与被告左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林,左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王玉林,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左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林诉被告左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玉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220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王玉林220元。审 判 长  宁 达审 判 员  刘晓伟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