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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冯奥勋与潘亚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奥勋,潘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冯奥勋,男,200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潘亚君,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亚君的银行存款2,760.00元(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竹永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