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涛与重庆市炬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重庆市炬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713号原告杨涛,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炬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黑岩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陈钇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重庆市炬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