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焦志刚,该公司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出租站站长。原审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华阳大厦22楼。上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0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物品合同书第五条第5项对本案管辖权作了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遂裁定驳回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格式文本,其中的��定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且被上诉人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物品合同书第五条第5项明确规定:“如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双方选择由出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出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故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