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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荣华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周荣华,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军,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万路矿业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周荣华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荣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