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荣华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周荣华,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军,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万路矿业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周荣华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伊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荣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