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晓燕与刘春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张晓燕诉被告刘春岩、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鲁山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燕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燕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晓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人民陪审员 王三杰人民陪审员 陈泉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