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与梁伟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梁伟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富湾园区高富路。法定代表人区健辉。委托代理人林文芳,女,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是原告的员工。被告梁伟强,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文芳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2、劳动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工资10711.6元;(2)驳回被申请人的反申请。3、原告的诉讼请求:(1)、撤销佛明劳人仲案字[2014]304号裁决,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已经发放被告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工资1071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4、入职时间:2011年3月4日。5、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6、原告的工作岗位:复合车间机台员工。7、原告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工资:合计10711.6元(2014年9月4973元、2014年10月4450.98元、2014年11月1287.62元)。8、劳动仲裁时间:2015年5月15日。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2013-2014年复合机员工应退回工资签名确认表2张,证明包括被告在���有个别员工多发工资的情况,整个车间的工资是统一发放的;工价表3份,证明其单价和收入情况;2014年8月复合机台产量工资1张(正确与错误对比),证明以2014年8月份为例说明机台产量工资如何计错;6、2014年8月复合员工产量工资对错对照表1张(正确与错误对比),证明以2014年8月份为例说明产量工资如何算错;7、2014年8月复合机班组产量明细汇总表(01班、02班)23页,证明说明产量如何计错;8、2013年1月-2014年8月复合机台产量工资正确与错误对比汇总20份,证明2013年-2014年8月机台产量工资套错单价从而多算工资,其中单价和产量统计没有算错,但在统计工资的时候把产品对应的应为58元/吨,算价员以165元/吨算错了;9、2013年1月-2014年8月复合员工工资对比表(错误与正确)汇总1份,证明2013-2014年计算被告的工资有误;10、2013年1月-2014年8月工资条,证明总工资由产量工资加其他补贴组成,而工资表中产量工资是按错误产量工资计发的,工资由被告的产量和福利组成;11、2013-2014银行工资发放表,证明2013年-2014年8月工资是按工资表中实发所得;12、2013-2014年各车间每月平均收入明细表对比1份,证明该复合车间(六贴车间)与其他车间工资比较,每天8小时工资远远高于其他车间工资,从而证明工资计错;13、说明1份,证明1.2-2.0mm的透明压延产品单价应按58元/吨而不是按165元/吨。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没有多发工资给我,所以我没有签名;对证据4的2013年3月和2014年1月的工价表没有见过,平常的工价表都是老板签名。签名里面梅俊文在我离职的时候没有进原告公司工作。���2014年10月20日有异议,上面有梅俊文的签名,而且没有我们班的班长梅建华的签名,对工价表里面的单价内容,因为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楚其内容;对证据5错误的部分无异议,正确的部分是原告按照目前的单价来计算的,是我离职后原告单方制作的,并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对证据6原计产量工资无异议,对多发工资有异议,我正常工作,工作内容是计件的,原告不可能多发工资给我;对证据7无异议,是当月的产量;对证据8,我入职以来一直的计算都没有错误,每月10日确认上月整个班组以及每个人的产量、工资,到了每月25日再签名确认工资表里的工资;对证据9的错误部分无异议,对正确的部分有异议,认为原告的计算有误;对证据10、11、12无异议;对证据13的单价表,上面没有说明压纹多少钱一吨,厚度也没有说明,从2012年起按165元/吨一直计算到我离职,也是��个价格,如果按照58元/吨计算,例如2014年3月份,当月我上班28天,每天上班12个小时,当月的工资只有四千多元,如果是那么低工资,我不可能在原告工作那么长时间。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9月复合机台产量工资复合机台产量工资单1份,证明原告第一次计算产量、单价以及没人工资都是以这份单计算.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这个工资单的计算错误。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应否发放被告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工资问题。原、被告确认被告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合计10711.6元。原告以2013年至2014年8月期间多发给被告的工资已经超过10711.6元为由拒绝发放涉案的工资给被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原告应支付有关的工资给被告。至于原告所称多发工资给被告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问题,不能够作为拒绝支付工资给被告的理据。另外,原告关于撤销佛明劳人仲案字[2014]304号仲裁裁决的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梁伟强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工资1071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