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昆山铭泓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三美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铭泓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三美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772号原告昆山铭泓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陈家浜西侧。法定代表人曾祥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龙,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三美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枫桥工业园四期。法定代表人张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铭泓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美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铭泓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2元,减半收取3981元,由原告昆山铭泓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