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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峰,姜自祥,王玉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242-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张国峰。被执行人姜自祥。被执行人王玉乾。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2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国峰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