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国峰,姜自祥,王玉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242-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张国峰。被执行人姜自祥。被执行人王玉乾。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2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国峰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