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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文瑞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文瑞。上诉人王文瑞因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行立字第1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涿州市劳动局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的涿劳仲调字(2003)第3号仲裁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上诉人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涿劳仲调字(2003)第3号仲裁调解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行立字第12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本案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请求撤销(2015)高行立字第12号行政裁定,裁定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撤销涿劳仲调字(2003)第3号仲裁调解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