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铭与郑召元、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铭,郑召元,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赵铭。被执行人郑召元。被执行人王美。赵铭与郑召元、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赵铭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郑召元、王美共同归还赵铭借款本金50000元、郑召元归还赵铭借款本金41000元、受理费2075元,保全费930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赵铭受偿52000元后了结本案;2、支付方式:2015年7月10前,郑召元、王美支付10000元,余款每月支付3000元到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一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