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非执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丽菊与四川大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李丽菊,四川大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非执审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菊,女,生于1977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大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地址:会理县河口乡坭前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丽菊与四川大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5年4月16日经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会劳人仲案字〔2015〕第7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7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70元;三、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7270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柒拾元整),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兑付给申请人;四、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社会保险��办机构补缴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的社会保险;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对会劳人仲案字【2015】第74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三项未履行各项费用1727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丽菊申请强制执行的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会劳人仲案字【2015】第74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三项未履行各项费用17270元予以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劲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