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和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和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33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跃进,该公司华阳支行行长。被告:谷和来,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谷和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吕靖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