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宁夏电影公司固原分公司与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电影公司固原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政府巷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正源南街十字路口。法定代表人:马文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夏电影公司固原分公司与宁夏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2012)固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64.7784万元及逾期债务利息,现已执行到位1553783.89元(已领取),剩余本金1094000.11元及逾期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7982.00元、执行费28877.84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固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祖审 判 员 韩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喜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