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0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负担。2015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横山县人民医院职工,在横山县人民医院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7月7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横山县人民医院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