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晓琦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晓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07号罪犯梁晓琦,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晓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589.3836万元。2008年12月15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刑复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589.383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6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5月7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3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1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继忠、杨竞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九龙监狱工作人员郭勇、罪犯梁晓琦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梁晓琦能认罪服法,遵规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对罪犯梁晓琦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晓琦在服刑期间获5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晓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晓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