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株洲市国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国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秦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株洲市国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9号-4。法定代表人于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秦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李家崖村。法定代表人张振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国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国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国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国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秦陕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原告株洲市国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