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佳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郭佳良,路全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洪太庄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希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纯,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佳良,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原审被告路全新,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佳良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由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郭佳良各项经济损失300000元,故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鉴定费4200元,由路全新、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给付郭佳良);公告费560元,由路全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给付郭佳良)。一审案件受理费6349元,由郭佳良负担1700元(已交纳),由路全新、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9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