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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陈建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明。上诉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明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7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加工地点位于浙江省永康市。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产品进行喷漆加工,加工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应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