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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8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侯亚妮与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亚妮,王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亚妮,女,1951年6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松,男,1972年4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国良,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亚妮因与被上诉人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9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上诉期间,上诉人侯亚妮申请司法救助以期缓交上诉费用。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指定缓交期限。但上诉人侯亚妮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侯亚妮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向     玗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璐书记员崔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