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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胜利与陈伟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陈伟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陈胜利。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林。委托代理人赵伟平,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利诉被告陈伟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