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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杨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176号罪犯杨健,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11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9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杨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杨健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