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姚代娣与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代娣,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87-1号申请人:姚代娣,女,汉族。被执行人: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董事长。申请人姚代娣与被执行人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台县青山河流域水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6601元(含案件受理费4867元、执行费83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