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安双郎与王福胜、西安海泊尔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双郎,王福胜,西安海泊尔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安双郎,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福胜,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海泊尔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聚福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双郎与王福胜、西安海泊尔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福胜履行了30000元,被执行人西安海泊尔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分别领取。对于未履行的判决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安双郎,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0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