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孔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沈孔锋,李范仁,胡丽芳,胡建铭,朱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60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许清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孔锋,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李范仁,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胡丽芳,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胡建铭,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朱树义,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孔锋、李范仁、胡丽芳、胡建铭、朱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暂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6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