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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利海源与田芝九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海源,田芝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48号原告利海源,男。被告田芝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海源诉被告田芝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其住所地及其岳父岳母住所地查找,仍未找到被告田芝九的下落。本院认为,原告利海源起诉并未提供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且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利海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志丹审 判 员  胡岳柏代理审判员  董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舟剑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