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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舒祥林,大悟县夏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甲。原告高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9月4日到夏店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婚后2001年5月10日生一子周某乙,2010年5月生一女周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在婚后经常打牌,参与赌博,原告多次劝阻无效,被告为此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动手殴打。2014年12月31日,被告无故殴打原告。2015年1月28日下午,2小时内被告连续殴打原告2次,并抢走婚生女周某丙。现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各自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均有子女探视权。原告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情况;二、结婚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三、门诊病历一份、照片三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周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原、被告关系融洽、相处和谐,并没有大的矛盾,虽偶尔争吵,还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原、被告经深思熟虑才结为夫妻,已结婚长达15年之久,并生育两个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的家庭和睦和幸福,防止轻率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诉讼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举证一、二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举证三仅是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被告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对证据的分析,结合当事人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1年5月10日生育一子名周某乙,2010年5月18日生育一女周某丙。结婚后被告在武汉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孩子。在原、被告婚生子三岁左右,原告也到武汉随被告打工。因原、被告一起打工期间,被告未对家庭和孩子尽到照顾义务,双方时常争吵。2015年1月28日,原告离家不归。2015年4月16日,原告高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周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各自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均有子女探视权。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五年之久,并生育两个子女,具备了美满幸福家庭的雏形。尽管被告可能有缺点和不足,但从被告的答辩中可以看出被告维护家庭和睦和幸福,保护子女健康成长的一片真心。只要原、被告放弃前嫌,互相包容,加强理解与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为挽救其婚姻家庭,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谈华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