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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贵春与刘军、郭增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贵春,刘军,郭增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贵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原审被告郭增光。上诉人朱贵春与被上诉人刘军、原审被告郭增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贵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朱贵春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上诉人朱贵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文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